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651610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塭仔圳重要廊道及軸線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公發布)
3
三、依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規定指定退縮十公尺建築之
    基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退縮十公尺範圍,設備帶、街道家具及綠色運具應設置於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退縮空間斷面示意圖之綠化帶範圍內,其設置寬
      度不得突出綠化帶。
(二)汽機車出入口應集中設置一處為原則,但基地面積大於一萬平方公
      尺或基地情況特殊經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考量重要軸線風貌景觀,除車道及消防救災空間沿建築線應種植喬
      木,以株距六至八公尺設置。其米高徑應大於十公分。
(四)考量都市重要廊道沿街都市景觀,空調主機及管線不得裸露。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