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審議原則適用屬「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細部計畫(第 一次通盤檢討)書」及「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細部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書」(以下簡稱本計畫區),並依「都市計畫法 新北市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