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調整更新單元範圍者,其調 整後更新單元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因更新單元造成毗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或因法定空地重複利用調整範 圍時,得不受第三點有關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及第四點有關 重新取得同意書之限制;其調整後更新單元範圍之同意比率仍應符合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實施者並應召開說明會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