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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單元範圍調整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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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於申請報核後調整其更新單元範圍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範圍相鄰土地所有權人表達
      參與更新意願,且符合下列條件,審議會得依其同意情形審議同意
      擴大更新單元範圍:
     1、事業概要之擴大範圍部分應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同意比率
        ,並獲申請人同意。
     2、事業計畫之擴大範圍部分應達本條例第三十七規定之同意比率,
        並獲實施者同意。
(二)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之
      所有權人表達不願參與更新,申請人或實施者檢附相關協調證明文
      件,審議會得依其同意情形審議同意排除更新單元範圍。
(三)事業概要之申請人或事業計畫之實施者自行申請調整更新單元範圍
      者,應重新取得調整後更新單元範圍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同意,並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或第三十七條同意比率。
(四)其他未符前三款規定者,其處理方式得提審議會審議確定。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時,其擴大範圍之面積,不得超過事業概
    要或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時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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