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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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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兼顧捐贈本市可建築土地之土地使用之合理性,捐贈可建築土地面
    積若小於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應併同捐建之地上建物,改採代
    金方式繳納;其土地及建物之計算原則及公式如下:
(一)土地: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
      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x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
      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工業區變更後
      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倍。
(二)建物:捐獻代金之數額=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x容積率x一點五倍
      (含免計容積)x青年住宅興建價格單價。青年住宅興建價格單價
      依捐贈建物當年度「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建築工程造價編列標準表
      」內「青年住宅」之編列預算標準最高價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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