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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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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七點及第九點改以代金繳納部分,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
    繳納完畢並納入協議書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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