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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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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協助辦理高氯離子建築物鑑定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選之管理負責人。
(三)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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