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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建築基地面臨之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現有巷道,因寬度未達八公尺,
而依本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降低其基準容積率者,得申請
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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