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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合法建築物之屋齡達三十年以上者,得按其合法建築物樓層數,依下列規
定擇一申請容積獎勵:
一、四層樓者,為該棟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二、五層樓以上者,為該棟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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