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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依本府公告之都市更新計畫,於基地範圍內留設四公尺以上等寬之通道,
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者,得申請依其實際留設面積等額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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