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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為本市都市環境及街道景觀,於基地範圍內留設無頂蓋街角廣場,並配合
其周邊無遮簷人行步道或騎樓整體規劃者,得申請依其實際留設面積等額
之容積獎勵。
前項無頂蓋街角廣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面臨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兩側。
二、設置面積應達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三、各邊長度應達六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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