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都市更新,對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基金捐贈現金者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容積獎勵面積:容積獎勵面積=(捐贈本府都市更新 基金金額× 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建築基地申請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總 額× 一點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