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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建築基地條件及建築物規劃設計符合附表一者,得依附表一規定,擇一申 請容積獎勵。 依前項規定給予容積獎勵後,未達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容積獎勵上限 者,仍得依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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