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容獎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現金捐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者,應依 下列公式計算捐贈金額,並於取得建造執照前全數一次捐贈:捐贈金額= 依容獎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加之建築容積樓地板面積 ×(二樓以上 更新後平均單價-共同負擔平均單價)× 捐贈比率。 前項捐贈比率,依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率規定如下: 一、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者,其比率為零。 二、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至百分之三百以下者,其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三、超過百分之三百者,其比率為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