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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審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5
五、申請人於繳納增額容積價金後,應檢附繳納證明文件(如附表三)提 本府確認。 本府應於確認申請人已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繳納全額價金後,始得核發 增額容積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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