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8200669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審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5
五、申請人於繳納增額容積價金後,應檢附繳納證明文件(如附表三)提
    本府確認。
    本府應於確認申請人已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繳納全額價金後,始得核發
    增額容積許可函。
相關圖表: 附表三.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