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築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或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 都市更新之實施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完成下列事項,並檢附相 關文件(如附表一),始得向本府提出增額容積之申請: (一)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公益設施留設需求。 (二)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確認公車停靠區、計程車招呼站及公共停車位 等空間之留設需求。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但其情形 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十五日曆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