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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審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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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或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
    都市更新之實施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完成下列事項,並檢附相
    關文件(如附表一),始得向本府提出增額容積之申請:
(一)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公益設施留設需求。
(二)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確認公車停靠區、計程車招呼站及公共停車位
      等空間之留設需求。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但其情形
    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十五日曆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圖表: 附表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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