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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審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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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增額容積價金之百分之五十,應繳入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其
      餘百分之五十及公益性設施折繳代金,繳入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
      第四點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停車位代金繳入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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