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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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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捷運機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建築線應留設四公尺人行步道。
(二)考量捷運場(廠)站之安全維護,得設置圍牆,如採實牆設置其外
      側應以一點五公尺以上之灌叢綠籬作為緩衝規劃。
(三)空間配置應考量噪音及震動等鄰避之使用行為,並應自基地內化,
      避免影響鄰房。
(四)造型應採簡潔、低調設計手法,避免採大面積彩繪。
(五)應納入生態及雨水儲留等設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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