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651610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公發布)
4
四、高架橋樑或跨河橋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架橋樑全線整體造型、風格、色彩等應以簡潔、低調設計手法,
      並避免採大面積彩繪。
(二)高架橋樑如設置隔音及視覺阻絕設施,其式樣、色彩應一致。
(三)跨河橋樑應考量地方特色及周邊既有構造物(如建築物、橋梁等)
      ,提出簡潔之規劃,並應著重結構造型比例美學。
(四)高架路段地面層之植栽應以耐陰樹種規劃,且考量雨水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