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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本府應定期清查本市境內有危險之虞建築物,並輔導依本自治條例規定進
行新建、整建或維護,必要時得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
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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