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點留設開放空間範圍(含法定退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設一點五公尺綠帶,再設置二點五公尺以上人行步道,含法定退 縮範圍大於六公尺部分,應設置雙排大型常綠喬木,並整體規劃設 計。 (二)應配合全區道路及鄰地高程,地面應與鄰接建築基地接觸面順平; 無銜接人行道者,應高出道路境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且向道路 境界線之瀉水坡度應以不大於百分之二點五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