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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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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六點規定重新估價者,如重估金額
    大於已繳納之原估價金額,申請人應補繳差額款項。
    估價報告書經核定後之容移代金金額於本府通知繳款之日起九十日曆
    天內有效,逾期則應重新估價。
    三家專業估價者提交之報告書內估價金額差距應符合「不動產估價師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未符合者估價專業者應重新辦理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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