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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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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或送出基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地籍重測或其他因素,致所有權人
    、地籍、土地面積、捐贈持分面積或使用分區等事項異動,而應辦理
    變更申請者,應以書面提出並敘明變更原因,其辦理事項依前三點規
    定。
    辦理前項變更且內容變動超過前點第二項之容許變動範圍時,應重新
    辦理估價。倘變更事項未涉及案件所申請移入容積總量之異動,且內
    容變動未超過前點第二項之容許變動範圍時,依容移代金所申請移入
    容積佔所申請移入容積總量比例調整其估價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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