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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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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項書面審查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應完成容積移轉系統之線上登錄及提交作業;未登錄或登錄
      不正確者,通知限期登錄或補正。
(二)經審查申請人不符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其得補正者,另通知限期十五日曆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規定者,通知其於六十日曆天內辦理容積移轉許
      可審查流程,逾期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
      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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