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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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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分類如下:
(一)簡易案件:接受基地僅依面前道路寬度申請可移入容積基準量者。
(二)一般案件:接受基地除依面前道路寬度申請可移入容積基準量外,
      並申請其他容積量體評定事項者。
    前項所述容積基準量及其他容積量體評定事項依本府所訂之容積量體
    評定機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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