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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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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前經本府受理之容積移轉申請案件,
      得依本府所訂之容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
      總量,並依本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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