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4969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10
十、依本府容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總量者,應
    於書面要件審查流程時按其情形提本府行政小組或本府委託之專業單
    位進行評定審查通過;變更時,亦同。
    本府委託之專業單位辦理容積量體評定審查時,得向申請人酌收服務
    費用,其費用數額由本府委託之專業單位公告之。
    前項經本府委託之專業單位完成容積量體評定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件,
    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審查及勘查收費標準,應比照簡易案
    件繳納相關行政規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