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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9 條
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前項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申請人以單一身分提出。
二、僅得承租一處公辦社宅戶。
三、同一家戶以一人申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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