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96994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7 條
公辦社宅應提供一定比率之戶數予下列人員承租之用:
一、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二、設籍於該公辦社宅所在行政區者。
三、其他經本局就家庭型態、地緣性、照顧必要性等因素,擇定並公告者
    。
前項比率,應視各基地之興建總戶數及實際需求狀況,經本局評估後公告
之。
公辦社宅首次招租時,第一項第一款之提供比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比率,本局並得視政策需求及實際招租情形,評估後調整之。
公辦社宅提供原住民承租比率,應依本市轄區內山地原住民區外原住民人
口數所占全國原住民總人口數之比率,定期檢討。
前四項規定於民辦社宅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