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社宅承租人之資格及家庭成員之財產狀況,於承租期間,均應符合第 五條之規定。 不符合前項規定或違反前條規定者,本局得終止租約。 前二項、前條第一項社區規約、管理規定及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應載明於租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