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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22 條
公辦社宅承租人之資格及家庭成員之財產狀況,於承租期間,均應符合第
五條之規定。
不符合前項規定或違反前條規定者,本局得終止租約。
前二項、前條第一項社區規約、管理規定及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應載明於租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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