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社宅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應遵守法令、租約、社區規約及本局訂定之 管理規定。 本局或委託經營者得訪視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與設備,及核對承租人 身分。訪視日五日前應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拒絕。但情況急迫不 及通知,不在此限。 委託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訪視住宅,應於訪視前敘明訪視理由及時間,並檢 附書面通知送達證明等文件,報本局備查。 本局或委託經營者得對承租資格予以查核,並得要求承租人依限檢附最新 有關資料送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