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社宅之租金,本府得依屋齡、市場租金行情、申請人之家庭年所得、 經濟條件及人口組成狀況,於不超過市場租金水準範圍內,公告不同租金 標準。 前項市場租金行情應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並以每三年檢討及調 整為原則。 民辦社宅之租金及其優惠方式,由興辦人訂定並報本局核定後實施;調整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