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96909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19 條
公辦社宅之租金,本府得依屋齡、市場租金行情、申請人之家庭年所得、
經濟條件及人口組成狀況,於不超過市場租金水準範圍內,公告不同租金
標準。
前項市場租金行情應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並以每三年檢討及調
整為原則。
民辦社宅之租金及其優惠方式,由興辦人訂定並報本局核定後實施;調整
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