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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18 條
社會住宅承租人應於簽訂租約前,完成擔保金及第一個月租金之繳納。
前項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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