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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17 條
公辦社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原
承租人死亡後三個月內,申請換約至原租約租賃期限屆滿為止;期間屆滿
後,不得申請繼續承租:
一、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同一戶籍內無自有住宅,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
    生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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