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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取消申請人之承租資格,並由次順位者依序遞
補:
一、未繳清本市社會住宅租金之欠款。
二、逾期未完成前條第一項之承租作業或租約公證。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而未於簽訂租約前,
    放棄國民住宅之等候。
四、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現正承租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者,而未於簽訂租
    約前完成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退租程序。
五、其他經本局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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