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取消申請人之承租資格,並由次順位者依序遞 補: 一、未繳清本市社會住宅租金之欠款。 二、逾期未完成前條第一項之承租作業或租約公證。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而未於簽訂租約前, 放棄國民住宅之等候。 四、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現正承租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者,而未於簽訂租 約前完成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退租程序。 五、其他經本局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