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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 條
本局應依入住序位,以書面通知經審查合格之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辦理承
租作業及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公證。
前項租約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及委託經營者各負擔二分之一。但承租人於
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即終止租約者,應全額負擔,並得
自擔保金逕予扣抵。
第一項之租約應載明下列承租人應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一、積欠之租金或其他應給付費用之總額,逾擔保金額度。
二、租賃期間屆滿或租約終止後未交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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