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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屆滿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決定入住序位;必
要時,得延長三十日。有應補正事項或重複申請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或確認。
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而無法補正。
二、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申請文件有偽造或變造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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