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應於受理申請屆滿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決定入住序位;必 要時,得延長三十日。有應補正事項或重複申請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或確認。 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而無法補正。 二、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申請文件有偽造或變造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