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653842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書有關建築基地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六十八條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公發布)
9
九、本案件之建築基地申請移入容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公眾開放空間與法定空地之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七十。
(二)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五。
(三)步行專用道空間供步行之淨寬度至少在二點五公尺以上。
(四)公共汙水處理設施可容受包含容積移入開發量產生之污水量。
(五)直潭山系之自然天際線不受建築物(含屋頂突出物)各點遮蔽在下
      表範圍內者:
      ┌────────────┬─────────────┐
      │自然天際線高度不受建築物│可移入容積與基準容積之比值│
      │各點遮蔽比例(H)       │                          │
      ├────────────┼─────────────┤
      │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二十    │小於或等於百分之十        │
      │                        │                          │
      ├────────────┼─────────────┤
      │大於百分之二十,而小於或│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二十      │
      │等於百分之三十          │                          │
      ├────────────┼─────────────┤
      │大於百分之三十          │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三十      │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