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案件之視覺景觀通透性之檢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依景觀分析軸線以垂直該軸線之基地總面寬做為視覺通視有效
範圍,建築物配置應留設視覺景觀通透率達二分之一以上,以維護
後排建築物之視覺景觀權利。
(二)為維護新店溪沿岸的都市景觀,建築物朝向新店溪岸之設計應以正
立面處理,避免配置附掛空調主機、設備管線及工作陽台。
(三)基地如設置二幢或二棟以上建築物,其二幢或二棟建築物間之距離
應達六公尺以上。
(四)各幢或連棟水平投影面積之最大對角線長度不得大於五十公尺。
(五)應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各戶配置均在消防救災
半徑範圍內,以達消防救災可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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