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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書有關建築基地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六十八條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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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件之建築基地,應留設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供公眾使用,
    並符合下列規定;其開放性、可及性及公益性應參照建築技術規則開
    放空間留設規定及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並集中一處留設:
(一)套繪基地周邊一百公尺之建築物一樓平面配置圖(含標示周邊建築
      物、景觀及車道主出入口)。
(二)應於前面基地線起算進深八公尺後留設;以河岸前道路及新烏路為
      前面基地線者,應於道路境界線起算十公尺後留設;另都市計畫說
      明書及相關法令已指定退縮規定部分,不得併計於應留設百分之五
      十之法定空地內。
(三)應優先配合道路或周邊公共設施,並應留設寬度五公尺以上之步行
      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至少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其餘非屬公眾使用之法定空地,與公眾使用開放空間之連接寬度應
      達五公尺以上。
    前項開放空間留設不得與開放空間獎勵或其他獎勵範圍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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