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本案件之機制如下:
(一)由本會成立專案小組並會同本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三名委員
聯席審查。
(二)經聯席審查會議決議放寬建築高度限制後,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及工
務局分別進行後續審查工作。
(三)本府城鄉發展局審查完成後,應將聯席審查會議決議放寬建築高度
限制之案件,提本會審議。
本案件之申請人除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外,應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供
本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審查:
(一)擋土設施圖說。
(二)邊坡穩定分析。
(三)地質報告書。
(四)主要縱橫剖面圖。
(五)地下各層及地面層平面圖。
(六)坡度分析圖。
(七)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檢討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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