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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書有關建築基地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六十八條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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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件之建築基地因特殊情形,其建築高度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得於
    三十六公尺內放寬之。
    前項特殊情形,指建築基地提供下列分區內不宜建築住宅基地之容積
    移入者:
(一)住宅區。
(二)保護區。
(三)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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