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新北市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書之計畫範圍內之開發建築基地 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六十八條高度限制案件(以下簡稱本案件) ,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