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廣告招牌: 考量市容景觀及地方環境整齊性,廣告招牌及型式應延續街廓一致性 設計,且須經新北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之審核。 (一)廣告招牌之設置,應檢附相關細部詳圖,並考量都市整體景觀,住 宅區原則不得設置直立式招牌及於屋頂設置廣告牌(塔)。 (二)住宅區內廣告物不得設置於 10 公尺以上之建築牆面,且不得設置 有閃爍燈光之廣告招牌。 (三)考量光害侵擾問題,廣告物之照明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