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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市地重劃範圍內)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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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街道照明:
    為強化各街道景觀之自明性、提供安全且節能之街道照明環境,供公
    眾使用之街道照明設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街道照明燈具宜採低耗能、耐久、經濟及易維護之燈具。
(二)人行步道照明燈具應避免光線朝水平方向及上方散射,光源以高效
      率及省電型為原則。
(三)路燈、高燈之燈具應不低於 10 照度:
     1、以安全及街道整體感為主要考量,宜選擇不產生眩光,不干擾住
        戶與行人之燈型。
     2、路燈光線的投射角度應避免直射住家窗戶。
     3、燈座可調整型,配合折射,依實際路面寬窄調整最適合之光束分
        配,以平均分配於所照區域,不致產生黑暗或過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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