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二、交通系統與停車空間:
為使人行道空間、步道系統舒適安全及增加綠色運具系統配置,使本
區整體環境得以完善之規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為避免干擾本地區主要幹道車流,建築基地面臨兩條以上道路時,
汽機車道出入口宜優先設置於次要道路。
(二)為配合綠色運輸結構及綠色社區環境,請依照本原則規定最小退縮
寬度及配置辦理(詳表 1),並應配合鄰地延續設置為原則。
(三)考量日後維護管理問題及實際使用需求,有關都市計畫規定於臨建
築物面設置 3 公尺有遮簷人行道部分,以商業區配合留設為原則
,設置規定如下:
1、宜選用金屬材質架構,並延續周邊基地一致性設計,且不得於人
行道範圍內落柱; 另應妥善考量日後清潔維護問題,避免遮簷頂
蓋積水髒汙。
2、倘因設計退縮深度大於法定退縮範圍,導致有遮簷人行道無法於
臨建築物面設置,仍應延續並與鄰地銜接有遮簷人行道,柱身設
計以輕巧簡潔為宜。
3、本項有遮簷人行道之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
約中規範。
(四)公私有人行步道之鋪面及坡度之規定:
1、公私有人行步道鋪面應一致性設計,但色調或形式有所區分,以
利辨識其分界便於日後維護管理,且公有人行道範圍之鋪面材料
應以經濟、普及、易維護為主。
2、人行道縱向洩水波度宜以不超過 4% 為原則,配合鄰近街廓已完
成建築物之人行道坡度調整順平,並應考量無障礙設計。
(五)自行車專用道鋪面型式應與人行道有所區別,並以延續設置為原則
,不得設置障礙物或過大高差阻礙通行。
(六)公共自行車系統:
為配合綠色公共運具精神,將結合景觀設置公共自行車據點,串連
通勤、通學、公務及商業行為並結合新北市自行車道路網之規劃,
其設置標準如下:
1、倘臨接本原則訂定自行車系統之基地面積大於 5,000 平方公尺
,並面臨兩條以上道路者,應配合於基地開放空間,提供地面層
4 公尺乘 40 公尺空間設置 40~50 台公共自行車停車位,並應
預留電路管線位置。
2、設置公共自行車據點之開發單位,應提供切結同意供本府規劃日
後無償使用,並於產權移轉時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