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 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有關「 市地重劃範圍細部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對 鶯歌區鳳鳴市地重劃範圍內地區(詳圖 1、2) 之交通系統、商業區 意象、建築物高度、景觀植栽、照明及廣告招牌進行管制,以塑造發 展一個生活、生產與生態融合的綠色家園,進而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特訂定本原則,作為都市設計審議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