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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執行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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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
    下簡稱本細則)第四十七條有關促進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
    (以下簡稱簡易都更)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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