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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55-1 條
依前條及本府核准應拆除之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得經本府
核准依原建蔽率重建及放寬建築高度,其建築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其陰影面積得以不超過基地臨接面前
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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