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留設用地總面積二分 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屬其他建築基地內實設空地,應於扣除依規定無 法綠化之面積後,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或實設空地,因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裝卸位、現有道路 及車道,致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者,得於剩餘空地內種植花草樹木, 並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立體綠化規定,於屋頂、陽臺等水平人 工地盤予以綠化。 建築基地情況特殊,並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